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伊川县202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通告
伊政通〔2023〕6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9日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伊川县202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153号)文件,同意我县征收鸣皋镇等4个镇鸣皋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8103公顷(其中耕地3.7813公顷、园地0.0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2.3347公顷,共计6.1450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鸣皋镇鸣皋村集体农用地1.3398公顷(其中耕地1.3398公顷)。东至鸣皋村集体土地,西至鸣皋村集体土地,南至鸣皋村南环路,北至鸣皋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地块二:征收彭婆镇彭婆村集体农用地1.4536公顷(其中耕地1.4536公顷)、建设用地0.0082公顷,共计1.4618公顷。东至彭婆村农村道路,西至彭婆村集体土地,南至彭婆村农村道路,北至彭婆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地块三:征收白沙镇孟村集体农用地0.5039公顷(其中耕地0.5039公顷)、建设用地1.3298公顷,共计1.8337公顷。东至厂房,西至孟村农村道路,南至孟村集体土地,北至洛临路,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地块四:征收吕店镇吕店村集体农用地0.9659公顷(其中耕地0.9369公顷、园地0.0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0.5242公顷,共计1.4901公顷。征收吕店镇姚沟村集体农用地0.0196公顷(其中耕地0.0196公顷)。东至吕店村集体土地,西至吕店村集体土地,南至彭江路,北至吕店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与鸣皋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鸣皋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379—68576005)、彭婆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彭婆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379—68526003)、吕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吕店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379—68551003)、白沙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白沙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379—6850100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依调查结果为准。本通告实施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有关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土地承包证)等手续自行作废。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特此通告。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