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伊川县202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日期:2023-09-10作者: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伊川县202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的通告


政通〔20236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1条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829日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伊川县202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153文件同意我县征收鸣皋镇4个镇鸣皋村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8103公顷(其中耕地3.7813公顷、园地0.0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2.3347公顷,共计6.1450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征收鸣皋镇鸣皋村集体农用地1.3398公顷其中耕地1.3398公顷)。东至鸣皋村集体土地西至鸣皋村集体土地南至鸣皋村南环路北至鸣皋村集体土地,土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地块二:征收彭婆镇彭婆村集体农用地1.4536公顷其中耕地1.4536公顷)、建设用地0.0082公顷共计1.4618公顷东至彭婆村农村道路西至彭婆村集体土地南至彭婆村农村道路北至彭婆村集体土地,土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地块三:征收白沙镇孟村集体农用地0.5039公顷其中耕地0.5039公顷)、建设用地1.3298公顷共计1.8337公顷东至厂房西至孟村农村道路南至孟村集体土地北至洛临路,土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地块四:征收吕店镇吕店村集体农用地0.9659公顷其中耕地0.9369公顷园地0.0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0.5242公顷共计1.4901公顷。征收吕店镇姚沟村集体农用地0.0196公顷其中耕地0.0196公顷)。东至吕店村集体土地西至吕店村集体土地南至彭江路北至吕店村集体土地,土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与鸣皋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鸣皋镇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37968576005)、彭婆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彭婆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37968526003)、吕店人民政府办公地点吕店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37968551003)、白沙人民政府办公地点白沙人民政府党政办电话037968501003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依调查结果为准本通告实施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有关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土地承包证等手续自行作废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筑物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三)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特此通告

   

 

 

                                                           202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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