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伊川县202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3〕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29日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伊川县202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153号)文件,同意我县征收鸣皋镇等4个镇鸣皋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8103公顷(其中耕地3.7813公顷、园地0.0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2.3347公顷,共计6.1450公顷,作为伊川县2023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面积、所有权人和用途
征收鸣皋镇鸣皋村集体农用地1.3398公顷(其中耕地1.3398公顷);征收彭婆镇彭婆村集体农用地1.4536公顷(其中耕地1.4536公顷)、建设用地0.0082公顷,共计1.4618公顷;征收吕店镇吕店村集体农用地0.9659公顷(其中耕地0.9369公顷、园地0.00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0.5242公顷,共计1.4901公顷;征收吕店镇姚沟村集体农用地0.0196公顷(其中耕地0.0196公顷);征收白沙镇孟村集体农用地0.5039公顷(其中耕地0.5039公顷)、建设用地1.3298公顷,共计1.8337公顷。用地征收后拟作为医疗卫生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及社保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社保费标准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的标准执行,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兑付补偿款。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县社保专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就业安置。对被征地失地农民通过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五、其他事项
(一)征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征收所在地政府,及时清理征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按时移交土地,对拒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通告有异议的,应当在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材料报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特此通告。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