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伊川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8月21日
  • 发布日期:2023-08-23
  • 发文字号: 伊政办〔2023〕11号
  • 索引号:C001-0702-2023-0003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有效性:有效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通     知

伊政办202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伊川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821


伊川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更多优质生产要素向我县重点产业集聚促进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川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县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培育壮大风口产业”,促进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产业导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部署要求落实县重点产业发展任务

  体现财税贡献突出产业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我县财税贡献度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强度和实施进度

  促进社会就业优先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能扩大和带动本地就业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突出择优支持坚持公平公正重点支持优质产业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绩效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革委财政税务科工农业农村文广旅游以及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促进部科技创新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产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引进和培育壮大风口产业”,支持全县236新型工业体系建设做优做强铝加工新型耐火耐磨材料智能制造新能源光电信息等产业项目

引导现代农业高端服务文旅文创医疗康养商贸物流等产业做大做强支持中心商务区和特色商业区示范项目建设

符合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的企业

  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和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县的各类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和功能区布局

  项目具有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性强等特点

  申报对象应在伊川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财务状况及会计纳税银行信用良好

申报对象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法人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主要采用投资补助资金奖励注入资本金等方式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按建设进度分年度进行投资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和额度由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合同协议拟定支持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引导资金应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扩大再生产企业研发投入等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企业申请引导资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申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进行初步筛选测算把关统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项目业主单位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评等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文件企业交纳的用地价款证明建筑面积佐证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提交的申请报告拿出初步意见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企业自收到引导资金之日起双方要具体约定相关责任违反约定应全额退还收到的引导资金如企业拒绝退还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单位革委财政税务科工农业农村文广旅游以及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促进部科技创新部等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项目由于主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企业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建立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步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企业及有关负责人三年内再次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不按规定款专用,截留、挪用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纪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本办法有效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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