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7-10-24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所有: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联系电话 : 0379-68333512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人民中路269号
  • 建议使用1366*768及以上分辨率,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管理: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4103290008
  • ICP备案号:豫ICP备17032252号-1 公安备案号:41032902000181
  • 技术支持:三智信息技术(洛阳)有限公司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