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誉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4-03-21作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202409

关于洛阳誉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年产30万立方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洛阳誉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NPEFH3X)上报的由洛阳启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誉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总体规划,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原则处理废水,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

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后期雨水可经雨水管道外排;②生产搅拌设备冲洗废水经罐车收集送至砂石分级机,后进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生产,不外排;③出入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及化粪池收集,定期清掏肥田;远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镇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①生产线投料、中转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②筒仓和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24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通过高于所在建筑物的排气筒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初期雨水收集池、车辆冲洗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定期清理妥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实验室废混凝土块等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洛阳市生态环境伊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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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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