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川县城市管理局伊川县垃圾处理场提升改造(应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日期:2024-02-27作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伊环审202406

关于伊川县城市管理局伊川县垃圾处理场

提升改造(应急)项目环境影响报

  

 

伊川县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9MB1255742Q)上报的由洛阳市绿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伊川县垃圾处理场提升改造(应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本项目仅作为伊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修或故障期间其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和其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固化飞灰处置。

二、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①采取雨污分流,库区设置雨水截洪沟,雨水经截洪沟收集   后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填埋区渗沥液进入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 标准后进入消防水池,用于场区内洒水抑尘和车辆冲洗;生活污水依托办公区化粪池收集,综合利用。

2、废气。

①生活垃圾卸料、填埋、清运过程应采取喷洒除臭剂和覆盖等方式,减少扬尘和恶臭气体排放,产生的填埋废气(甲烷、H2S、NH3)经干法脱硫+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②飞灰填埋作业采取密闭吨袋装填,减少扬尘产生;③运输车辆密封运输,场内道路和作业区域定期洒水抑尘。

有组织废气(H2S、NH3)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场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场H2S、NH3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值;甲烷排放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3、噪声。

场区内作业机械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降噪等措施,使场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车辆冲洗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置;②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废包装材料收集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废氧化铁脱硫剂由厂家回收处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转移处置。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六)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环保管理要求,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排放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五、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

          洛阳市生态环境伊川分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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