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耀恒塑业有限公司环保薄膜生产项目拟审批公示

日期:2020-12-04作者: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股,公示期为2020124-2020128日。

电话:0379—69352277    传真:0379---69352277

通讯地址:伊川县文化路189号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环保薄膜生产项目

洛阳耀恒塑业有限公司

伊川县鸣皋镇元东村

洛阳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鸣皋镇元东村,租用伊川县元东造纸厂闲置厂房,占地面积1.5亩;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生产车间)、仓储工程(原料仓库、成品库等)、办公设施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高速捏合机、PVC吹塑挤出机组、空压机等;主要原辅材料:PVC树脂、环氧大豆油、DOP、DOS、色母料等;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

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本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后综合利用;喷淋塔用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日常生活废水排入12m³化粪池,定期清掏肥田。

2、废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投料及搅拌过程产尘点上方设置集气罩,高速捏合机及塑化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然后通过管道由喷淋装置+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建议值要求。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1)生活垃圾应设置垃圾收集桶,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2)废边角料及废包装袋经收集后定期外售;(3)废活性炭、废UV灯管及废胶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规范设置一个10㎡的(防晒、防渗、防雨淋、防溢失)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污染物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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