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品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33 号

日期:2025-12-10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洛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33号


洛阳品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EFFHAM8R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河滨街道办事处高新路 1 号伊川智能装备产业园 A 区 4-1 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高欣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洛阳市伊川县河边街道小庄村开工建设的前处理喷粉涂装线项目,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厂区平面图,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机关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发改委备案表,现场照片、视频,证明你单位接收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3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报批环评相关文件。

  2025 年 11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

  2025 年 11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3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 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 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 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 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 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1, 1],处罚金额 (X):19280,代入公式:1928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 终裁量金额:1928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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