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

日期:2025-12-10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阳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


统一社会用代码:91410329MA45717L68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洛阳热轧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俊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洛阳金甲防火玻璃有限公司伊川分 公司,位于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洛阳热轧厂院内,检查时发现该公 司车间外一辆国二柳工牌(型号 855)装载机,擅自进入到城市 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我 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授 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 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 1 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8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9环责改字〔2025〕2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2025 年 9 月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5 年 10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5〕28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 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 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 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 你 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 号 4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 2 机械数量,内容:1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 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 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证据材料: 未知最终裁量金额:5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 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伊川支行。 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3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 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 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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