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华诺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9环罚决字〔2025〕30号

日期:2025-12-10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5〕30号


洛阳华诺涂料有限公司洛阳华诺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NA7FE83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叶欢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洛阳 华中铝业有限公司院内,建设的涂料添加剂项目,未依法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完成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我 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证 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 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月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 1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9环责改字〔2025〕26号),责 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 年 9 月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 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5 年 10 月 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5〕24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 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2 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 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 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7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27720, 代入公式:27720 = 15000 + ( 75000 - 15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 27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伊川支行。 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 3 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 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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