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32 号
伊川县伊丰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987032843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
法定代表人:陶建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水自动在线监测流量数据 8月 17 日至 8 月 28 日一直处于异常,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生产,发现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样器,两个采样桶内处于满水状态,采样器不能自动采样化验,未能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0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2025 年 10 月 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样器已恢复正常。
2025 年 11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3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 3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A.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采样方式不符合技术规定,裁量等级:3
B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B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B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处罚金额(X):60800,代入公式:608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3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08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陆万零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代办银行:建行伊川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9 日
公安备案号:410329020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