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5〕26号
洛阳阔平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508AUX4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白沙乡范村
法定代表人:杨姣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5日接上 级督办通知书(伊环委办督[2025]59号),洛阳阔平磨料磨具有 限公司在2025年9月1日生产车间正常生产时,部分车间未采 取全密闭措施,部分生产废气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当即使用无 人机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车间未全密 闭,生产时车间部分废气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你单位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 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 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 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厂区平面图,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机关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 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 份证,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 查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9环责改字〔2025〕3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10 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0329环罚告字〔2025〕23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10月10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329环罚告字〔2025〕23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 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 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 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 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 2.废气类别判定标准,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 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 3.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管理类别判定标准,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内容:一般期间, 裁量等级:1。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8.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1,1,1,1,1,1],处罚金额(X): 30800,代入公式:30800=20000+(200000-20000)x[(1/5)²+(3²+1²+1 ²+1²+1²+1²+1²+1²)/(5²x8)]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 量金额:308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 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零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 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 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公安备案号:410329020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