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永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环罚决字〔2025〕27 号

日期:2025-11-28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9 环罚决字〔2025〕27 号


伊川县永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XA937X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 238 省道

法定代表人:姚灿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豫 CN0061、豫 CP0681、豫CN0198、豫 CS279A、豫 CU3E63 五辆柴油车检测时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放宽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 5 份 5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份 1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 页;现场勘验示意图 1 份 1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5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 1 份 1 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授权委托书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 份 2 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0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3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2025 年 10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豫 0329 环整复字〔2025〕22 号)。你单位已对豫 CN0061、豫 CP0681、豫 CN0198、豫CS279A、豫 CU3E63 使用加载减速法从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2025 年 11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3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擅自改变检测方法、放宽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进行裁量,裁量如下:A.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B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B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B3.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费用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伊川支行。

  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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