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尚磊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24 号

日期:2025-11-26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24 号


洛阳尚磊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536DJXL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江左镇隆兴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国 II 合力牌叉车(采油机型号 4C6-65M22),擅自进入到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行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 1份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现场照片证据 2 份 2页。证明本机关对洛阳尚磊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本机关对洛阳尚磊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证据三:洛阳尚磊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委托授权书 1 份 1 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1 份 1 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公告一份;证明洛阳尚磊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刘玉龙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 1 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2025 年9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2025 年10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2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 3 -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41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 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 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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