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日期:2025-11-19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329环查(扣)字〔2025〕1号


  洛阳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NDP4C7A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上天院村

  法定代表人:徐士舟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II 级)预警响应的通知(洛环委办〔2025〕31 号);伊川县2025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管控通知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落实管控的在线数据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 1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限产停产,污染物排放量未按照橙色预警管控要求减排50%。 予以查封一条铝杆生产线的配电柜和保温炉。

  查封期限为自2025 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洛阳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内,就地查封。在此期间,你单 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 备。- 2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洛阳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所有: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联系电话 : 0379-68333512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人民中路269号
  • 建议使用1366*768及以上分辨率,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管理: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4103290008
  • ICP备案号:豫ICP备17032252号-1 公安备案号:41032902000181
  • 技术支持:三智信息技术(洛阳)有限公司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