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23 号
洛阳市友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CUHELE5E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瑶张村一组二电厂南 500米
法定代表人:程乐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 5000 吨骨粒项目生产线已建成,车间内骨粒生产线筛分工序安装有 1 台袋式除尘器,破碎工序在运行时产生部分粉尘,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有效收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该单位现场照片、录像;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厂区平面图 1份 1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建设项目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证据四:营业执照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授权委托书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负责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 份 2 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8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37 号),责令你单位配套安装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10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2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 2025 年 10 月 26 日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破碎工序在运行时产生部分粉尘,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有效收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裁量如下:
A.违法事实: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B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B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B3.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B4.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B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B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B7 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2, 1, 1, 4, 1, 1],处罚金额(X):38900,代入公式:38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2²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89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破碎工序在运行时产生部分粉尘,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有效收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捌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伊川支行。
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4 日
公安备案号:4103290200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