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18号

日期:2025-10-11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洛 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18号


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7967564005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伊龙大道东段汽车站东邻

法定代表人:黄皓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豫 CDR109 和晋 D1633V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厂区平面图 1 份 1 页,现场执法照片 1 份 1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本机关对你进行了 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营业执照 1 份 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证书 1 份 1 页。证明伊川县通达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法定 代表人黄皓亮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 2 - 查和调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7 月 2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9 环责改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9 月 24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16 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 类,序号 25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4.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并处壹拾贰万贰仟元罚款,共计 壹拾贰万贰仟贰佰陆拾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0 月 11 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所有: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联系电话 : 0379-68333512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人民中路269号
  • 建议使用1366*768及以上分辨率,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管理: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4103290008
  • ICP备案号:豫ICP备17032252号-1 公安备案号:41032902000181
  • 技术支持:三智信息技术(洛阳)有限公司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