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恒义远金属制品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14 号

日期:2025-09-05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14 号


洛阳市恒义远金属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1740111XK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吕店镇周沟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李龙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检查时未能出示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经调查核实,自 2024 年 3 月至今,未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 1份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3 页;现场照片证据 2份 2 页。证明本机关对洛阳市恒义远金属制品厂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本机关对洛阳市恒义远金属制品厂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证据三:洛阳市恒义远金属制品厂营业执照 1 份 1 页;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委托授权书 1 份 1 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1 份1 页;证明洛阳市恒义远金属制品厂经理刘昌接受本机关调查询 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 1 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7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建立完善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信息。

  2025 年 8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2025 年 8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1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 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 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 8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 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建立固体废 物管理台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未记录或未规范记录的 信息个数,内容: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 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 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 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 1, 1, 1],处罚金额(X):90286,代入公式:90286 = 50000 + ( 200000 - 50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90286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玖万零贰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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