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久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9环罚决字〔2025〕8号

日期:2025-07-24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8号

洛阳久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9M397T66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洛栾线向西 400 米 2 号 1 楼

法定代表人:张栋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出具的 12 份机动车尾气排放 检验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 1 份 3 页;授权签字人的基本信息及检测资质 1 份 2 页;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 份 8 页;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12 份 24 页;非授权人签字现场照片证据 10 份 10 页;环检 收费标准及票据 1 份 13 页;现场执法照片 1 份 1 页。证明 本机关对洛阳久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 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本机关对洛阳 久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 基本情况。

  证据三:洛阳久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 份 1 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书 1 份 1 页。证明洛阳久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栋 辉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 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5〕1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5 月 23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5〕6 号)后,在规定的期限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 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 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 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 类,序号 25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 上 2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

  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2;

  4、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146000, 代入公式:14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46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元,并处壹拾肆万陆仟元罚款, 共计壹拾肆万柒仟肆佰肆拾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伊川县财政局非税 收入财政账户。银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伊川支行;银行账号: 4100159611005020572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 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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