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5〕2 号
徐向路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29************
住址:伊川县白沙镇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4 年 10 月,在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文村开工建设的年产 3000 吨塑料颗粒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厂区平面图 1 份 1 页;证明本机关对徐向路开工建设的年产 3000 吨塑料颗粒加工项目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2 页。证明本机关对徐向路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徐向路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徐向路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 份 2 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26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2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 年 1 月 3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2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 年 1 月 3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23 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的年产 3000 吨塑料颗粒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1.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未报批或重新审核环评文件,裁量等级:2。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1。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处罚金额(X):4344,代入公式:4344 = 3000+(15000-3000)x[(2/5)²+(1²+1²+2²+1²+1²)/(5²x5)]x50%最终裁量金额:4344。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肆仟叁佰肆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