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强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21 号

日期:2024-12-31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21 号

王利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十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王利强焊剂加工点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 投入生产使用。王利强焊剂加工点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登记表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现场证据照片 1 份 4 页。证明本机关对王利强焊剂加工点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 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本机关对王利强 焊剂加工点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王利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王利强焊 剂加工点负责人王利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 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18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28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登记表。

      2024 年 12 月 18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22 号),告知拟对你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2 月 18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22 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 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违法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 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 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 2):

      1、违法事实类判定标准:未备案;裁量等级:3。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 1。 

      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判定标准: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 建设;裁量等级:5。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 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Bi):[1, 5, 1, 1],处罚金额(X):16000,代入公式:16000 = 0 + ( 50000 - 0 ) x [ ( 3 / 5 )² + ( 1² + 5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6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违 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 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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