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4〕18 号
伊川县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DG3F3D8T
地址:伊川县彭婆镇朱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晓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通过袋式除尘器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 1份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 2 页;现场照片证据 3 份 3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 1 份 1 页。证明伊川县路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叶明克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2 份 2 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29 环责改字〔2024〕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2024 年 12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2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2 月 12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4〕20 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0000。
A: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B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
B5: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0+(1000000-200000)x[(1/5)²+(3²+1²+1²+1²+1²+1²)/(5²x6)]x50%=25333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