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329 环查(扣)字〔2024〕9 号
洛阳誉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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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洛阳市伊川县鸦岭镇康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星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024 年 12 月 17 日至 18 日正常生产。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通知(洛环委办(2024)57 号);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车辆出入记录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混凝土生产线配电柜 1 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4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洛阳市誉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