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鹏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4〕6007号

日期:2024-03-27作者: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环罚决字〔20246007 

单位名称:伊川县鹏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0H35L95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葛寨乡葛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延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的主要生产设备数量与实际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一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照片证据1份6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复印件1份1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摘要)复印件1份5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鹏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及现场位置图。

证据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本机关对伊川县鹏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伊川县鹏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伊川县鹏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属自然人独资企业,经理刘彭辉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1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31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改字〔202460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315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600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4315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6007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9),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9),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image.png

对你单位裁量: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00000;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200000;

A:违法事实: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裁量等级: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

B2:排放污染物: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

B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B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代入公式:X=200000.0+(1000000.0-200000.0) x[(5/5)²+(1²+3²+1²+1²+1²+1²)/5²x6] x50%=637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叁万柒仟叁佰叁拾叁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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