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洛环查(扣)字〔2024〕6002号
被申请单位名称:伊川县宇鹏沙发家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41851FIQ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河滨街道办事处窑底村
经营者:于素芳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月2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伊川县宇鹏沙发家俱厂年产家具4000套项目处于生产状态,开料、机加工、打磨、喷涂涉气工序正常运行,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开料、机加工、打磨、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生产时的现场照片、视频;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通知(洛环委办(2023)112号);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和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通知(洛环委办(2023)112号)从2023年12月24日12时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橙色(Ⅱ级)预警期间,全市的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应按照洛阳市2023年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年产家具4000套项目配电柜一台、自动单片纵锯机一台、630宽带砂光机一台和MB104BM型单面木工压刨床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伊川县宇鹏沙发家俱厂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