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3〕第6011号
单位名称:伊川县万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5M907T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
法定代表人:李嘉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询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第60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3日,我局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第601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6)。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套入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万;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0.5万;
A:违法事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 裁量等级: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6;
B1: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B2: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B3: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
B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
B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B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
代入公式:13750=5000.0+(20000.0-5000.0) x[(5/5)²+(2²+3²+1²+3²+1²+1²)/5²x6] 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7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