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2-07-28作者:

关于转发《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伊滨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按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各层级定价项目、 定价内容,理清责任和事权边界。在实施过程中,严禁保留 和变相保留定价目录以外的定价事项,严禁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或随意衍生具体小项,严禁扩大定价范围制定价格。

二、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列入《河南省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三 、清理价格收费文件。对照《河南省定价目录》,及  时清理、修订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做好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洛阳市定价项目的通知》(洛发改价调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





2 0 2 2 年 7 月 2 8 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同时废止。


2022年7月15日

河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输配电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2

油气管道运输

和燃气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3

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

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 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的部分除外

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

水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授权县人民政府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

格除外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4

供热

集中供热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5

交通运输

车辆通行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车辆通行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

辆通行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客运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同一方向上运输方 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

车客运价格

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取得道路客运经营  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实行

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价格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5

交通运输

道路客运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汽车客运站提供的  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 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 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 收费。可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旅

客自主选择的汽车客运站提供

的服务收费除外

城市交通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

票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序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5

交通运输

城市交通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 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 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

(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

停车场(库、泊位),政府投资建  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6

教育

公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教育主

管部门

其中,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办中等职业教育

省属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

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教育主

管部门

其中,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非省属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收

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政府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6

教育

公办普通高中、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其中,省管公办高中中外合作 办学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教育主管

部门制定

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  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

省管幼儿园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教育主管

部门

其中,保教费标准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非省管幼儿园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省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主管部门


非省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

外培训

线上培训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主管部门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 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

线下培训收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政府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6

教育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

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出版主管部门


7

医疗服务

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驻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

务价格

省医疗保障部门


省属以外公立医疗机构和非驻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

医疗服务价格

授权市人民政府


8

保障性住房及

物业服务

保障性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9

文化旅游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其中,龙门石窟、云台山、少林 寺、小浪底景区门票价格由省价

格主管部门制定

—7—

序号

项 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9

文化旅游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10

环境保护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11

养老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

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12

殡葬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只含

公益性公墓;公墓收费包括公慕

墓位和骨灰堂格位收费

—8—

序号

项目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3

重要专业服务

县域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授权县人民政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  交易、政府采购等实行免费服务

的项目除外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司法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定价范围为公证和司法鉴定服

务价格

注 :

一 、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 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 、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 、本目录所称“市”包括设区的市、济源市,“县”包括县及县级市。

五 、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 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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