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放补贴依据、标准

日期:2023-02-23作者:县民政局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发放补贴依据、标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451 号)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我县补贴发放需要经指定的审计机构对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并出具补贴建议后,履行审批手续,发放补贴。

1)建设补贴。养老机构验收合格后,按自建房3000元/张(分2年补助,每年1500元/张),租用房且租用5年以上补贴2000元/张(分2年补助,每年1000元/张)予以建设补贴。(建设补贴已经发放到位)

2)运营补贴。经主管部门对机构日常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考核;经审计服务部门对老人入住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补贴建议后,按照审计意见,给予每月150元/人的运营补贴。

3)机构数量和床位。公办1家,万安山万安心安医养中心,床位100张;民办4家,凤山老年公寓,床位211张;平等康寿老年公寓,床位142张;江左仁德养老公寓,床位138张(新建100张未投入使用);彭婆彭仁医养中心,床位5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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