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伊川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月19日
  • 发布日期:2024-01-19
  • 发文字号: 伊政通〔2024〕1号
  • 索引号:C001-0766-2024-0002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有效性:有效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

“禁改限”的通告

伊政通〔2024〕1号


为营造欢乐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对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月2日(小年)、2月9日(除夕)、2月10日(正月初一)、2月14日(正月初五)、2月24日(正月十五)。

二、禁放区域

(一)主城禁放区域:东至鹤鸣大道;西至龙凤大道;南至南环路及延长线;北至崔周路和彦博大道(含龙凤山生态园)。

(二)其他禁放区域:1.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2.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3.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4.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6.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新闻单位、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7.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8.主城区以外“禁改限”事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

(三)举办大型活动需燃放的,报请公安机关批准。

三、责任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允许燃放区域内的居民小区应划定燃放安全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组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配备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四、个人禁放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二)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四)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机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进行。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七、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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