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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财预〔2017〕84号

 

 

伊川县财政局

关于下达调整2017年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

引导资金分配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乡镇村集体经济引导发展资金的通知》(伊脱贫[2017]182号)和《关于调整吕店镇符村村集体经济引导发展资金的批复》(伊脱贫[2017]183号)的分配意见,现将我县2017年部分乡镇村集体经济引导发展资金,共计223万元(其中收回173万元,下达40万元)予以下达;伊川县吕店镇符村的村集体经济引导发展资金50万元调整为吕店镇西河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原资金渠道不变)予以调整。根据《关于印发伊川县开展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办[2016]68号)规定,本次下达的统筹整合资金,调整2017年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列入2017政府收支科目“21305扶贫”科目。各有关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求和《关于印发伊川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伊政办[2016]67号)、《关于印发伊川县开展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伊政办[2016]68号)、《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扶贫办关于印发优化扶贫项目管理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洛财办[2017]12号)等规定执行,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1:伊川县2017年收回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

附件2:伊川县2017年下达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分配

 

 

 

 

2017年12月8日


84号2017年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