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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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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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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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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伊政通〔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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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null
伊政规—2020—9号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煤区管理的通告
伊政通〔2020〕28号
为减少散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扩大禁煤区并加强禁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20〕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扩大禁煤区范围、强化禁煤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扩大禁煤区
2020年8月1日起,我县全域划定为禁煤区。在2020年9月底前“双替代”改造到位后,实现禁煤区内除电煤、集中供热和企业原料用煤外,散煤和清洁型煤清零;2020年8月底前,县域内清洁型煤加工中心及其配送网点全部退出。
二、煤炭的种类
包括原煤、散煤、无烟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无烟碳,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强化禁煤区燃煤清零管理
(一)禁煤区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
(二)禁煤区内除依据政策可保留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企业原料用煤外禁止使用燃煤;“双替代”改造到位后,禁煤区内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置换收回。
(三)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五)县发改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推进燃煤取暖“双替代”工作。
(六)县应急管理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禁煤区内洁净型煤加工中心及其配送网点退出工作。
(七)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违规进入禁煤区的燃煤运输机动车辆。
(八)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县城区内占道经营、流动售煤行为进行查处。
(九)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全域禁煤规定。
(十)县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落实禁煤措施。鼓励广大群众对禁煤区内的燃煤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9—12369),由县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事项核实奖励。
2020年8月6日
政策解读:http://www.yichuan.gov.cn/html/1//2/10/14/11002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