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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伊川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按照《洛阳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伊政通〔2020〕14号)文件内容,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定

    二、起草过程

    《通告》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充分征求、吸收了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意见,依法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得到通过,2024年12月13日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1.鹤鸣大道以西,龙凤大道以东,S323省道(文博大道)以南,理学路以北。

    2.我县辖区内的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1.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2.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3)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1.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即悬挂环保号牌、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机械信息登记完整,定位正常在线和尾气排放合格等。

    3.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4.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伊政通〔2020〕14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构: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张灿敏

        联系电话:0379-6935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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