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伊川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6日
  • 发布日期:2024-12-26
  • 发文字号: 伊政通〔2024〕40号
  • 索引号:C001-0766-2024-0008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有效性:有效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伊政通202440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一)鹤鸣大道以西龙凤大道以东S323省道文博大道以南理学路以北

(二)我县辖区内的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船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3.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III排放标准的

三、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即悬挂环保号牌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机械信息登记完整定位正常在线和尾气排放合格等

(三)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区域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伊政通2020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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