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伊政通〔2024〕40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一)鹤鸣大道以西,龙凤大道以东,S323省道(文博大道)以南,理学路以北。
(二)我县辖区内的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船、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3.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III)排放标准的。
三、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即悬挂环保号牌、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机械信息登记完整,定位正常在线和尾气排放合格等。
(三)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区域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伊政通〔2020〕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