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的
通 知
伊政〔202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10月31日
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县企业上市工作机制,激发企业挂牌上市积极性和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切实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健全完善服务机制。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帮助企业完善上市资料,并积极向洛阳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申报,聚焦上市过程中的共性问题,通过服务机制为企业系统赋能。
第二条 建立合规证明工作机制。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规范合规证明办理流程、出具时限,建立会商机制,依法依规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办理合法合规证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合法高效为企业开具合法合规证明。
第三条 建立柔性执法工作机制。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依法规范行政监管行为,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在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做好对行政执法措施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的评估,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县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积极推行非强制性执法和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
第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事先通报机制。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定期将上市后备企业通报至涉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报送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和产业发展指挥部进行双备案。对给予行政处罚的上市后备企业,若其行为不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工作需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按相关程序要求出具适合的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第五条 建立涉诉案件绿色通道和恶意诉讼、仲裁打击机制。由县法院,会同县人社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司法案件绿色通道,对于纳入上市后备企业的涉诉案件,事先通报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审慎对待,依法处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通过绿色通道加强诉调对接,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通过非诉手段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由县法院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审理涉及上市后备企业的相关恶意诉讼、仲裁案时,对查明属于恶意诉讼、仲裁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恶意干扰企业上市进程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由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深入开展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上市后备企业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作用,严格知识产权立案标准,避免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第七条 建立舆情联合应对工作机制。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涉及上市后备企业舆情应对和管控工作,推动企业依法处理虚假新闻信息,严厉打击恶意干扰企业上市进程的不良媒体,营造推进企业上市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 完善专家顾问“一对一”服务机制。进一步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建立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合作机制,通过举办领导干部资本市场培训班、企业上市辅导培训班、组建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开展上市帮扶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宣传辅导,帮助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和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成专家顾问团,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合规经营等事项中提供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管理。
第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全流程信息沟通机制。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对中介机构实行事前工作告知提醒、事中定期沟通、事后复盘分析,督促其在伊履职尽责展业。上市过程中出现撤回辅导、延迟申报、中止、终止等重大情况的,企业应该会同中介机构提前3天向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报备。每年度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效、企业评价进行通报。
第十条 建立应收账款的清欠机制。由县工信商务局、民营经济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中心牵头,会同有关乡镇(街道)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县政府或县属国有企业拖欠的上市后备企业的应收账款予以清偿,避免出现应收账款占比过大影响企业上市。
第十一条 建立股权投资赋能加速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融资行为,建立基金专家库,与省内和国内的私募股权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引入外部专家,定期开展股权投资和上市等资本市场活动的专业培训、企业路演对接活动等,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外部头部基金通过投资持续为被投资企业产业赋能,允许企业与基金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回购股权,提升被投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第十二条 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在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证照补办、补开发票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加速办理募投项目审批、经营许可、产权股权登记等事项。各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
第十三条 建立申报备案机制。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将约定申报基准日及相关聘请中介机构文件报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备案(如中间更换中介机构或申报基准日,应提交变更报备)。
第十四条 完善信贷融资机制。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定期发布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企业挂牌上市,事关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快建立企业保障服务小组,从政策、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各企业保障服务小组的人才培养、专业化培训等提供强有力支持,各企业保障服务小组应在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努力工作,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对于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于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的通知》(伊政〔20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