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5月24日
  • 发布日期:2024-05-29
  • 发文字号: 伊政〔2024〕7号
  • 索引号:C001-0649-2024-0031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有效性:有效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伊川县县城规划区建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政2024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伊川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524

 

伊川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管理规范建房行为打造良好城市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所划定的县城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自建房的建设管理具体包括城关街道河滨街道水寨镇彭婆镇白元镇白沙镇平等乡等位于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审批不得建设各类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建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委会集体或个人等在原有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划分为自建房禁建区和限建区以下简称禁建区和限建区)。

禁建区范围1.已经列入征收计划或者出让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3.生态保护红线所确定的保护范围4.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5.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道路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6.广场商业中心公园绿地等县城主要节点周边7.因城市建设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列入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禁建区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划定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禁建区内的房屋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可申请修缮房屋不允许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也可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置换安置房等方式保证居民居住和安全

限建区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建区含保留村庄)。限建区自建房实行审批备案制限建区内不再审批新的住宅用地只能申请宅基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必须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建设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成立县自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自建房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依据县自建房管理办公室组成架构成立乡镇街道自建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建房审批监管工作

 

第二章  建房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有权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个人建设应当符合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相关法定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妨碍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位于县城限建区的所有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空闲地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摸底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或征收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土地收储收回或征收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空闲土地一方面用于县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另一方面依据县城区各村委会的房屋安置需要由县政府划拨或出让给村委会用于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以满足居民房屋需求

第十条  居民建房的有关要求

建筑层数县城规划区内所有自建房屋建筑层数原则上超过三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和总高度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一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3.9米以下二层建筑总高度7.4米以下三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0.9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2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户地界对于沿道路自建房必须符合县城区的整体风貌

正负零控制点以拟建建筑物周边的道路路面为正负零室内地坪高度不宜超过正负零高度0.45拟建建筑物周边高差较大等特殊情况正负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正负零位置由所在村社区负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建筑退界及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及建筑间距必须征得四邻协商同意并经村民组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同意对翻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屋沿城市主干道必须退让道路红线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对于次干道及街坊路的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县城区自建房管理要求及周边房屋整体风貌

建筑形式及色彩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街景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设周边有宅间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规划消防道路不允许侵占现状道路包括地上地下空间侵占或消防道路

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禁建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确需修缮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限建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有房屋需求按照办法执行需要另行安置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安置需求合理选址并提出意见由县政府划拨或出让土地给村委会用于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

居民自建房翻建改建扩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影响消防安全的

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

影响防洪防汛的

影响城乡供排水燃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它城镇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

所申请用地存在权属关系争议的

原有旧房危房申请加层建设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改建自建房申请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民小组提出自建房和建房书面申请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民申请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委会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委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居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书面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  审批程序

申请

建设个人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拟建(含翻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进行审查和现场勘验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拟建自建房界址面积是否清晰准确

2.拟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

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地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已经村委会审核并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自建房审批表并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备案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批结果及内容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房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自建房开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建房安全责任险凭证等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  同意自建房开工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自建房位置自建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十九  乡镇政府街道)、委会应安排专人加强对自建房的全过程监管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备份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可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勘测检查等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委会可采取停工相关措施予以制止

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停工并立即整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二十  落实“一网双联多元”管理工作机制城区自建房实行三级网格管理制度一级网格: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县直相关单位建立自建房一级网格管理体系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要是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解决突出问题常态化指导下级网格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二级网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辖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分管区域的违建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超高建设等突出问题依法治理整治工作明确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定期督导下级网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级网格以村委会行政区域为单位第一责任人是村委会主任负责落实本村委会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工作对自建房实行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强化自建房安全联动监管责任督促村委会干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网格内实行定区域定专人定职责确保监管区域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第二十  自建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并应按照审批方案进行建设同时对房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会应发挥前哨作用按照三级网格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进行劝阻并责令停工对劝阻不听的拒不整改的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后可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或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其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村委会劝阻不听的可撤销其审批手续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伍予以制止可采取停工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  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力拒不停工的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执法

第二十  涉及拆除的违法建筑物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并制定拆除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需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妥善保管强制拆除全过程进行书面影像记录并由相关参加部门签字确认 

第二十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委会主责的居民自建房管理机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自建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城规划区自建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自建房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会议意见抓好落实

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承担自建房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自建房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建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做好自建房选址和自然灾害区域规避工作负责对辖区自建房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建立自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自建房适用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做好本辖区自建房纠纷的调处和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制止居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要及时跟进查处开展联合执法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自建房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理自建房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条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规依法问责

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手续和虚假意见证明材料的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诿扯皮致使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委会主任组长未认真履职致使自建房已建至一层及以上尚未被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未落实三级网格管理工作机制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十  县城规划区存量自建房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县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逐步进行分类处置可以参照本办法

三十条 涉及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违规建房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528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伊政202218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未尽事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居民自建房申请表

2.居民自建房审批表

3.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图

 

 

 

 

 

 

 

 

 

 

 

附件1

居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申请户主

信息

姓名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口

所在地


 

家庭成员

信息

 

姓名

年龄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

面积

平方米

权属

证书号


现宅基地情况

1.保留         平方米2.退给村集体3.其他                

拟申请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地面积

平方米

地址


四至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西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其他

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

申请理由

                                          申请人             

       

村民小组

意见

                                          负责人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乡镇级政

府、办事处

审核批准

意见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现场踏勘人员                                             

                                    

                                  

                  

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附件2

居民自建住房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申请理由








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房基占

地面积

平方米

地址



四至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西              


地类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其中耕地林地其他


原住房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审批情况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      高度                     

                                

                                      乡镇盖章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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