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伊川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伊川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4日
伊川县县城规划区自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管理,规范建房行为,打造良好城市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所划定的县城规划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自建房的建设管理,具体包括城关街道、河滨街道、水寨镇、彭婆镇、白元镇、白沙镇、平等乡等位于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审批不得建设各类建筑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建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村(居)委会集体或个人等在原有土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划分为自建房禁建区和限建区(以下简称禁建区和限建区)。
禁建区范围:1.已经列入征收计划或者出让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3.生态保护红线所确定的保护范围。4.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用地范围。5.公路、铁路、车站以及有关市政道路、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6.广场、商业中心、公园绿地等县城主要节点周边。7.因城市建设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列入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禁建区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划定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禁建区内的房屋,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可申请修缮房屋,不允许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也可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置换安置房等方式保证居民居住和安全。
限建区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均为限建区(含保留村庄)。限建区自建房实行审批备案制,限建区内不再审批新的住宅用地,只能申请在原宅基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翻建,但必须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建设。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成立县自建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自建房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依据县自建房管理办公室组成架构,成立乡镇(街道)自建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建房审批、监管工作。
第二章 建房审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有权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个人建设应当符合《伊川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相关法定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不得妨碍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位于县城限建区的所有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的空闲地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摸底,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或征收,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土地收储。收回或征收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空闲土地,一方面用于县城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另一方面依据县城区各村(居)委会的房屋安置需要,由县政府划拨或出让给村(居)委会用于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以满足居民房屋需求。
第十条 居民建房的有关要求:
(一)建筑层数:县城规划区内所有自建房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和总高度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一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3.9米以下;二层建筑总高度7.4米以下;三层建筑总高度控制在10.9米以下。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2米。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坡道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在本户地界,对于沿道路自建房必须符合县城区的整体风貌。
(三)正负零控制点:以拟建建筑物周边的道路路面为正负零,室内地坪高度不宜超过正负零高度0.45米;拟建建筑物周边高差较大等特殊情况,正负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正负零位置由所在村(社区)负责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四)建筑退界及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及建筑间距必须征得四邻协商同意,并经村(居)民组、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同意。对翻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屋,沿城市主干道必须退让道路红线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对于次干道及街坊路的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县城区自建房管理要求及周边房屋整体风貌。
(五)建筑形式及色彩: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街景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六)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设周边有宅间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规划消防道路)的,不允许侵占现状道路(包括地上、地下空间侵占)或消防道路。
(七)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建设、违规审批问题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禁建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筑物,经鉴定为危房确需修缮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限建区)居民自建房原则上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确有房屋需求按照本办法执行;需要另行安置的,由村(居)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把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安置需求,合理选址并提出意见,由县政府划拨或出让土地给村(居)委会用于集中建设居民安置房。
居民自建房翻建、改建、扩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
(四)影响防洪防汛的;
(五)影响城乡供排水、燃气、热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设施及其它城镇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的;
(六)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
(七)所申请用地存在权属关系争议的;
(八)原有旧房、危房申请加层建设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改建自建房申请条件的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自建房和建房书面申请。村(居)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居)民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居)委会组织审查。
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组织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居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居)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书面告知申请居民未通过原因。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
建设个人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拟建(含翻建、改建、扩建)的自建房进行审查和现场勘验,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拟建自建房界址、面积是否清晰准确;
2.拟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
貌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地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相关申请材料是否已经村(居)委会审核并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审核通过的出具自建房审批表,并将审批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备案;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批结果及内容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房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自建房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建房安全责任险凭证等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同意自建房开工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自建房位置;自建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村(居)委会应安排专人加强对自建房的全过程监管,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备份;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可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勘测、检查等;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四)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村(居)委会可采取停工等相关措施予以制止;
(五)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停工并立即整改;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条 落实“一网双联多元”管理工作机制,城区自建房实行三级网格管理制度。一级网格: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县直相关单位建立自建房一级网格管理体系,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要是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解决突出问题。常态化指导下级网格的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优化网格化监管体系。二级网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辖区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组织分管区域的违建处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违法建设、超高建设等突出问题依法治理整治工作。明确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定期督导下级网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级网格:以村(居)委会行政区域为单位,第一责任人是村(居)委会主任,负责落实本村(居)委会自建房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工作。对自建房实行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强化自建房安全联动监管责任,督促村(居)委会干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网格内实行定区域、定专人、定职责,确保监管区域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第二十一条 自建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并应按照审批方案进行建设,同时对房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应发挥前哨作用,按照三级网格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发现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应进行劝阻并责令停工,对劝阻不听的、拒不整改的,经村(居)委会集体讨论后可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或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销其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村(居)委会劝阻不听的,可撤销其审批手续,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伍予以制止,可采取停工等措施予以处置。
第二十二条 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制止不力、拒不停工的,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执法。
第二十三条 涉及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并制定拆除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需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妥善保管。对强制拆除全过程进行书面、影像记录,并由相关参加部门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委会主责的居民自建房管理机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自建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城规划区自建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自建房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会议意见抓好落实。
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承担自建房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自建房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建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做好自建房选址和自然灾害区域规避工作;负责对辖区自建房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建立自建房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自建房适用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做好本辖区自建房纠纷的调处和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制止居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要及时跟进查处,开展联合执法监督,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七条 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本村自建房民主管理办法,依法管理自建房。村级组织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规依法问责: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手续和虚假意见证明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诿扯皮,致使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四)村(居)委会主任、组长未认真履职,致使自建房已建至一层及以上尚未被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五)未落实三级网格管理工作机制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存量自建房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县政府各主管部门要逐步进行分类处置,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 涉及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违规建房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伊政〔202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居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2.《居民自建住房审批表》
3.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图
附件1 居民自建住房申请表 | ||||||||||||||||||||||||||||||
申请户主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 所在地 | |||||||||||||||||||||||||||||
家庭成员 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 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 面积 | 平方米 | 权属 证书号 | |||||||||||||||||||||||||
现宅基地情况 | 1.保留( 平方米);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
地址 | ||||||||||||||||||||||||||||||
四至 | 东 : 南 :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 ||||||||||||||||||||||||||||
西 : 北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其他 ) | |||||||||||||||||||||||||||||
住房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 2.否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负 责 人 : (盖 章) 年 月 日 | |||||||||||||||||||||||||||||
乡镇级政 府、办事处 审核批准 意见 | 负 责 人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 图 人 :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2 居民自建住房审批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占 地面积 | 平方米 | 地址 | |||||||||||||||||||||||||
四至 | 东 : 南 : | 性质: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 ||||||||||||||||||||||||||||
西 : 北 :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其中耕地、林地、其他) | |||||||||||||||||||||||||||||
原住房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审批情况 | 长: 米 宽: 米。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筑层数: 层,高度 米。 负 责 人 : 乡镇(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