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8月31日
  • 发布日期:2022-09-08
  • 发文字号: 伊政〔2022〕14号
  • 索引号:C001-0671-2022-0004

伊政规20224

 

 

伊政〔202214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

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县委、县政府对不动产登记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将我县“交房即发证”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系统集成,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

  自然资源、税务、住建、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加强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优化业务流程,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网上核税缴税等技术手段,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时为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299日前,选取符合“交房即发证”服务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交房即发证”服务清单。

  第二阶段:2022915日前,建立并完善“交房即发证”部门协作机制。

  第三阶段:2022916日起,全面启动“交房即发证”工作,确保“交房即发证”工作常态化运行。

  四、工作任务

  (一)自然资源部门为“交房即发证”工作责任单位,负责“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列入“交房即发证”服务清单的建设项目,办理新建商品房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保证购房人在收房同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板块进行公示。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告知企业可申请列入“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清单。已列入“交房即发证”清单的,企业应在购房合同中进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申请推送各有关部门,启动联合验收程序。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验收、核查工作,7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可文件。认可文件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用地核查核验);国家安全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核实意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意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燃气、热力、供水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供电企业、通信(含广电)管理等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必须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竣工验收时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用房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技术性审查并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三)各乡(镇、街道办)在商品房首次登记前,完成门牌号的编排录入工作(录入伊川县标准地址二维码门牌管理系统)。

  (四)民政部门负责在联合验收前,完成项目小区的命名工作。

  (五)税务部门负责在商品房首次登记前,完成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涉及税款的征收工作。

  (六)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技术支撑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一)商品房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气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8号)要求,将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化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房产测量、不动产测绘等事项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承担。通过整合测绘事项,规范测绘标准,建立测绘成果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测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在约定交房之日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项目命名和联合验收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开发企业可在预售许可批准后任一环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纳入“交房即发证”服务书面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列入“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清单,同时函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时告知购房人是否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并在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房即发证”相关事项。开发建设过程不得出现违反合同约定、超占用地红线、未按规划批准建设、拖延施工进度等情形,否则终止“交房即发证”服务,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三)列入“交房即发证”服务项目清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约定日期交房的,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和情况说明。开发企业申请延期提供“交房即发证”服务的,需将延期情况告知购房人。未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或延期后仍未达到交房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消其“交房即发证”服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房日期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商品房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项目配建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按约定向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首次登记涉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应与民政部门共同申请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首次登记。

  (五)金融机构做好“交房即发证”办理过程中相关抵押业务的审批及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工作。

  (六)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的购房人要在收房前缴纳维修基金及相关税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交房即发证”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安排专人跟进,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强跨部门以及内部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简化“交房即发证”申请材料,优化受理、审批、收费等流程,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三)强化约束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强化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诚信体系,将“交房即发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

  (四)注重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交房即发证”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细化和完善工作方案。   

 

 

 

2022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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