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3-05-26作者:县营商办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洛阳市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为块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以乡镇政府(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下放,宜放则放。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着力解决基层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

(二)科学梳理,精准分类。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执法事项,纳入专业执法范围,以县级执法部门或其派驻机构执法为主,乡镇(街道)配合。对常规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事项范围,建立事项清单,由乡镇(街道)执法,县级执法部门做好业务指导。

(三)分批下放,稳妥推进。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执法能力,积极稳妥推动行政执法权下放,先易后难、先少后多,成熟一批、下放一批,避免贪多求全、脱离实际。首批下放事项以基层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技术要求相对不高的事项为主。后续下放事项应紧密贴合乡镇(街道)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风貌、历史文化等,体现出独具特色的差异化清单。

(四)统筹审核,动态调整。各县区应根据需要全面统筹执法事项的梳理审核、提请审议、组织实施、后期评估等工作,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下放的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按程序逐级提交至省政府审批。

(五)权责一致,边界清晰。经省政府批准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县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县级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执法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县级执法部门应做好对各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及时将上级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文件转发至乡镇级。

(六)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县区司法局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主,县级执法部门应以专业法律法规及内部规范制度为主,分别加强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司法所应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督促各乡镇(街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运行机制

(一)统筹协调。各县区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主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及时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综合行政执法,加强县级执法部门及其派驻机构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信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行政执法。

(二)整合资源。按照党中央、省委有关要求,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争议协调、执法协作等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提高执法效能。

(三)帮扶指导。县级执法部门应通过集中培训、提供教科书式执法案例、咨询答疑、下派业务骨干、安排随同执法等方式,指导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掌握执法技能。县级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涉及执法工作的政策、通知、解释、答复等文件转发乡镇(街道)并指导实施。

(四)严格规范。各乡镇(街道)应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乡镇(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乡镇(街道)所在县(区)政府依法受理。

(五)强化保障。各县区要确保乡镇(街道)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和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征缴方式、罚没账户设置及具体操作由县区财政部门制定,所需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配备等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四、赋权事项

2023年6月1日起,在老城区、西工区、瀍河回族区、涧西区、洛龙区、孟津区、偃师区、新安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伊川县行政区划内的乡镇(街道)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在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2.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3.城市管理方面的17项行政处罚权;

4.水利方面的14项行政处罚权;

5.农业农村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6.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8项行政处罚权;

7.消防救援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二)在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2.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3.城市管理方面的21项行政处罚权;

4.水利方面的14项行政处罚权;

5.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8项行政处罚权;

6.消防救援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具体事项见附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改革办、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全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定期通报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依法稳妥推进。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督促县区职能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县区政府及时公布实施方案和赋权清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监管措施,积极作为,稳妥实施。

(三)做好考核评估。各县区政府应科学建立执法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履行情况检查、评价及结果运用,建立动态管理、评估研判和约束机制。根据乡镇(街道)执法实践,需要增加行政执法事项或减少难以承接事项的,县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调整的意见,由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洛阳市交由乡镇政府

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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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交由街道办事处

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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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


三、以上适用范围不包括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豫公通〔2013〕250号)界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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