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伊川县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5-18作者:县住建局

  

 

 

伊川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伊川县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程改革办〔20224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伊川县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8日


伊川县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考古前置,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川县范围内以出让及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建设项目时,应征询辖区文物行政部门意见,辖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相关宗地位置进行核查,根据宗地范围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确定建设项目时,应尽可能避让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

第四条 本级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政府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城乡建设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建设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文物行政部门据此研究制定考古勘探计划。

第五条 在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区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在用地许可前,建设单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开发区的土地供应由开发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第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相关地块进行核查,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如相关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由考古勘探申请方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勘探,并签订勘探协议。

第八条 列入考古勘探计划的地块,由城市区(管委会)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现场的清表、看护工作,同时配合考古单位做好现场其他工作。

考古勘探区域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确定;

2.清晰标示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具体位置;

3.完成考古勘探区域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现代坟墓迁移;

4.在文物勘探单位指导下,清理地表建(构)筑物、硬化地面、垃圾堆积以及地表下回填垃圾等障碍物。在清理过程中不得破坏古代遗存;

5.不存在妨碍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其他权属纠纷。

第九条 文物勘探单位应于考古勘探进场之日起,宗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5万-10万平方米以内的,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勘探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勘探报告;情况复杂、遇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考古勘探中发现地下文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如需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由原考古勘探委托方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考古报批手续。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在15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遇有重要考古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已全面完成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地块且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的,不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收到考古勘探报告和考古发掘报告后,4日内出具供地意见。

第十二条 土地供应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按预计发生费用标准,由财政根据文物部门申请依程序按季度分批拨付考古勘探单位和发掘单位。文物勘探、发掘费用从每宗土地出让金中先行列支。对非级收储土地拨付的费用,由财政局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予以上解。列入文物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申请清单的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方可为其办理出让或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标准,按照以40元/平方米(考古调查勘探8元/平方米、考古发掘32元/平方米)单价标准,按宗地面积计算勘探和发掘费用并支付考古单位。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全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规范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秩序。

第十五条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文物行政部门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物保护要求,在规划技术条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发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如有重大事宜,上报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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