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伊川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乡镇建设
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3〕6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6日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伊川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599号)文件,同意我县转用并征收鸣皋镇中溪村集体耕地0.5240公顷,作为伊川县2022年度第十四批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面积、所有权人和用途
征收鸣皋镇中溪村集体耕地0.524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S322省道,西至中溪村水浇地,南至中溪村水浇地,北至中溪村水浇地。土地征收后作为能源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及社保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保费标准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的标准执行,由鸣皋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兑付补偿款。
四、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县社保专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五、其他事项
1、征地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征收所在地政府,及时清理征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按时移交土地,对拒不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进行处理。
2、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通告有异议的,应当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至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特此通告。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