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2-07-07作者:

伊川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确保我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和发放,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家庭负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全县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的家庭生活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优先;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学生;

5.父母患重大病症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或因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阶段性困难的学生;

6.独生子女户家庭的学生;

7.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8.烈士直系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9.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阶段性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

第三条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根据上级部门下达资金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5/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小学每生每期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期补助625元。

第五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评定程序为: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

  (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寄宿生填写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建立受助寄宿生档案,并将受助寄宿生名单(格式见附件2)上报各乡镇中心学校审核、汇总,然后上报县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到县财政部门办理发放手续,按学期发放

  第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名单、金额以及相关文件、申请表、评审记录等各种档案,档案按学期装订成册,并加目录、封面,存档。

第七条 各学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金用于最贫困的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县资助中心举报电话:80882969,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县资助中心定期对各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情况进行检查,对补助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对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伊川县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伊川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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