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伊川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5月31日
  • 发布日期:2023-06-05
  • 发文字号: 伊政〔2023〕11号
  • 索引号:C001-0701-2023-0006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有效性:有效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川县鼓励支持总部经济

发展办法的通知 

伊政〔2023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伊川县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531

 

伊川县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进一步培植财源壮大财力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伊川县鼓励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商务工作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商务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财政税务人行市场监管发改统计科工住建审计自然资源人社金融工作服务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管理监督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下设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日常协调工作

第三条  县外的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我县注册并依法缴纳税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并认定为总部企业

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含已入驻我县企业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1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均在我县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具有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能力在我县每年度缴纳税费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县外企业不少于1

符合我县产业布局和支持方向

5年内企业注册地址不迁出伊川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

第四条  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以及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总部企业由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核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项目适用的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大涉税风险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入驻前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伊川县支行负责对企业入驻前征信情况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非税收入是否属于乱收费乱罚款进行审核

总部企业在我县新办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由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代办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条  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方面

1.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使用县域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办公用房可为其提供30%的租房补贴补贴资金分年中年底两次发放物业费电费等由入驻企业承担入驻企业一年内没有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税根据相关政策将劝其主动搬离

(二)经济贡献奖励

2.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对地方经济的新增贡献以企业注册时间为考核基数),自工商注册之日起2年内给予分档奖励扶持具体如下当月对县级新增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内的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40%扶持当月对县级新增经济贡献在5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60%扶持当月对县级新增经济贡献在100万元)-300万元以内的按照县级地方净留成80%扶持当月对县级新增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由县域内现有企业发展成企业总部的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新增基数部分享受上述扶持政策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研创新扩大投资市场开拓转型升级企业发展等支出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由县本级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县本级负责扶持由乡镇(街道)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乡镇(街道)负责扶持

  (三)金融服务方面

3.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对总部机构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总部机构金融需求参照国际惯例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个性化金融服务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企业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贷款贴息

4.企业上市奖励根据《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川县强力推进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202218号)文件要求,县域内总部企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完成辅导验收通过发行审核挂牌上市三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申请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按照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150元奖励县域内总部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给予25万奖励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给予15万奖励对经基础层培育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在四板交易板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外地伊川县域之外上市企业迁入我县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5.绿色通道机制统筹协调总部企业涉及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绿色通道”,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解决总部企业遇到的难题

  (四)人才激励方面

6.鼓励引进优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驻伊川企业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现任职务人员简称企业高管享受企业高管待遇在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五)产业发展方面

7.总部经济企业将生产环节符合我县产业要求迁入我县的可在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落户并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政策新成立或迁入我县的建筑业企业实际经营地在伊川且在县域外拥有两家以上分支机构或在县域外常年承揽工程在我县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确需购地自建总部基地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在我县净入库县级税收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重大总部经济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国内500行业10强及其它重大企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对在总部机构招商中有突出贡献的招商服务机构开发主体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综合考虑实际经济贡献等因素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扶持政策申报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成员单位采取联合会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现场查验等多种形式对企业提供信息进行核实审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或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对企业扶持申请进行初审商务部门负责对企业扶持申请进行审批科工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入驻情况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工商注册情况进行审核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规划用地情况进行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住建部门负责对企业购房租房情况进行审核统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统计核算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非税收入认定及扶持资金复核拨付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

对总部企业奖励扶持政策按月兑现由企业自主申报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履行审核程序后于收入入库的次月20号前予以拨付

第十条  企业扶持资金核拨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未依法依规经营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追回所得扶持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涉及变更企业名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在完成相关手续后向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其用途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建立总部企业年度复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总部企业终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回所得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核实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总部企业的

经复查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

在规定期限内将注册地址外迁或减少注册资金的

有涉税违法行为或违规将税收转移到外地的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失信记录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第十四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法人违法经济犯罪等重大事件或发生重大 群体性事并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问题未整改影响未消除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若同时满足我县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获得扶持资金已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市政策变动以国家市政策为准两年期满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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