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股,公示期为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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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 洛阳龙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伊川县彭婆镇槐庄村 | 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彭婆镇槐庄村,占地面积79920㎡;主要技改内容:将现有铸造一车间黏土砂铸造生产线改为树脂砂铸造生产线,铸造二车间粘土砂铸造生产线改为水玻璃石英砂造型铸造生产线,在铸造一车间北侧建设5400平方米厂房一座,用于清理工序使用;将原有的V法造型铸造车间更名为铸造四车间,原有的铸造四车间更名为铸造三车间,改造完成后产能不变(仍为年产16500吨铸件);技改后主要生产设备:无磁轭钢壳中频感应炉、转子混砂机、振动落砂机、振动筛、磁选输送机、六角筛、造型机、斗式提升机、轮碾混砂机、砂库、抛丸清理机、台式电阻炉、电弧炉、箱式电阻炉、天然气退火炉、沸腾冷却床、过度砂库、固定烤膜器、真空泵、立式车床、普通车床、数控立式车床、数显镗床、加工中心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348.9万元。 | 施工期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扬尘,必须严格按照《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2020〕2号)要求,落实“七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物料堆放和裸地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渣土车运输100%密闭、土方开挖湿法作业100%落实、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路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100%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设备并于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2、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配备2m³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原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厂区外农灌渠。 3、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6:00禁止施工,若确需夜间施工,必须经我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4、废弃土方,应及时覆盖、合理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收集桶,集中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禁止随意向环境中倾倒。 (三)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1)该项目必须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暂存后综合利用;(2)厂区出入口设置车辆轮胎冲洗装置,并配套5m³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3)中频炉冷却水(该部分水为清净水)循环使用,定期与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5t/d)处理的生活污水合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厂区外农灌渠。 2、废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治理措施。(1)所有物料(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应全部进入车间,并设置干雾抑尘设施,不得露天堆放;(2)①铸造一车间树脂砂铸造生产线中频炉熔炼烟尘、铸造二车间中频炉熔炼烟尘及浇铸烟尘、铸造三车间中频炉熔炼烟尘及浇铸烟尘设置密闭间,经各自固定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各自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铸造工业炉窑排放浓度限值10mg/m³要求;②铸造一车间抛丸及打磨工序(设置密闭打磨间)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③铸造三车间落砂、砂再生、混砂系统、抛丸、切割打磨(设置密闭切割打磨间)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与天然气退火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合并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铸造工业炉窑排放浓度限值及《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环攻坚[2019]11号)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200mg/m³、氮氧化物300mg/m³要求;④铸造二车间落砂、砂再生、混砂系统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4#排气筒排放;⑤新建清理车间抛丸、混砂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5#排气筒排放;⑥精整车间打磨工序应设置密闭打磨间,打磨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6#排气筒排放;⑦精整车间天然气退火炉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米高的7#、9#、16#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铸造工业炉窑排放浓度限值及《洛阳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洛环攻坚[2019]11号)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200mg/m³、氮氧化物300mg/m³要求;⑧精整车间抛丸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8#、10#、15#排气筒排放;⑨精整车间打磨工序设置密闭打磨间,打磨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11#排气筒排放;⑩铸造一车间浇铸(半密闭浇铸间,固定浇铸工位)及落砂过程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经各自集气罩收集后,分别通过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12#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颗粒物10mg/m³、甲醛25mg/m³、非甲烷总烃80mg/m³要求;⑪铸造一车间砂再生系统、造型系统整体密闭,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13#排气筒排放;⑫铸造二车间落砂系统整体密闭,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配套的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14#排气筒排放;⑬2#、4#、5#、6#、8#、10#、11#、13#、14#、15#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10mg/m³要求;(3)在铸造车间顶部设置干雾抑尘装置及二次废气收集装置,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量,使铸造一、三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颗粒物0.5mg/m³、甲醛0.2mg/m³、非甲烷总烃2.0mg/m³要求。 3、噪声。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文明作业等措施,使四周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1)职工生活垃圾应设置生活垃圾桶,定期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2)熔炼废渣、落砂清理出的废砂、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废钢丸、废金属屑、废耐火材料、定期更换的废旧模具等一般固废,应依托车间内原有的40㎡废砂暂存区和20㎡废金属品收集区,分类存放,定期外售,有利用价值的优先综合利用;铸件精整过程切除的浇冒口,依托原有废金属品暂存区暂存,回用于生产;(3)废机油、废磨削液、含油废抹布和手套、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依托现有的5㎡(防晒、防渗、防雨淋、防溢失)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排放口;合理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对各排放口进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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