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川龙泉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氧化铝多晶新材料研发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1-07-23作者: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30

关于伊川龙泉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氧化铝多晶新材料研发实验室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伊川龙泉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洛阳志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伊川龙泉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氧化铝多晶新材料研发实验室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生产冷却废水依托原厂区1座800m³循环水池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2)车辆冲洗废水依托原厂区1座10m³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废气。

1)严格按照《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20〕14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①原辅材料及成品全部入库,不得露天堆放;生产车间密闭到位,地面全部硬化,生产设备全部进入车间③袋式除尘器下部应采取密闭措施,专用容器收集除尘灰,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3①投料口设置集气罩,配料、混料、料仓环节密闭,各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管道收集;熔炼炉密闭,熔炼废气(颗粒物、SO2NOX)经集气管道收集;鄂破机密闭,进出口设置集气罩,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管道收集;以上工序废气合并通过1套旋风除尘器和1套耐高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刚玉类熔炼炉排放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车辆冲洗水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应分类收集暂存,定期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不合格品、废电极、除尘灰、含铁料等一般固废,依托原厂区10㎡固废暂存间暂存后,综合利用或外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污染物排放口。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七)本项目为中试实验项目,应严格按照本《报告表》及《实验纲领》所列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主体工艺、实验周期开展项目实施,如擅自变更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六、公司项目竣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行实施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69352277
      真:0379-69352277         

 

 

2021723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所有: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联系电话 : 0379-68333512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人民中路269号
  • 建议使用1366*768及以上分辨率,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管理: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4103290008
  • ICP备案号:豫ICP备17032252号-1 公安备案号:41032902000181
  • 技术支持:三智信息技术(洛阳)有限公司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