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1〕15号
关于洛阳市展莱实业有限公司
废钢渣、废钢铁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洛阳市展莱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金汇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市展莱实业有限公司废钢渣、废钢铁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施工期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区域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并配备污水收集沉淀池,车辆冲洗废水和建筑施工废水经处理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还田。
2、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必须严格按照《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2020〕2号)、《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3、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6:00禁止施工。
4、施工期基建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防风、防尘等措施,建筑废料及施工人员产生的垃圾应分类收集,无利用价值的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四)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厂区初期雨水经1座130m³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洒水、绿化,不外排;(2)出入车辆冲洗废水经1座20m³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3)洗砂废水经1座1800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4)办公生活污水通过1座15m³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还田。
2、废气。
(1)严格按照《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20〕14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①原料及成品必须全部入库,不得露天堆放,并在卸料区合理布置干雾喷淋装置适时开启;②生产车间密闭到位,生产设备全部进入车间;③袋式除尘器下部应采取密闭措施,专用容器收集除尘灰,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④厂区主道路和车辆行驶道路、生产车间内地面必须全部硬化,厂区未硬化区域采取绿化或雾化喷淋全覆盖。
(3)①1#废钢铁生产线的上料口三面封闭、上部设置集气罩,破碎机置于地下采取全封闭,卸料、破碎环节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由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并通过15米高1#排气筒排放;②2#废钢渣生产线的上料口三面封闭、上部设置集气罩,破碎机置于地下采取全封闭,湿式筛分,卸料、破碎环节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由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并通过15米高2#排气筒排放;③3#废钢渣生产线的上料口三面封闭、上部设置集气罩,破碎机置于地下采取全封闭,湿式筛分,卸料、破碎环节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由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共用2#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洛阳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2020〕2号)文件要求。
3、噪声。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有效的隔音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暂存,定期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在废钢渣生产车间内设置一个100㎡一般固废暂存区,人工分拣杂质、除尘器收尘灰等一般固废应分类存放,定期外售;(3)初期雨水收集池和车辆冲洗水沉淀池产生的沉淀物、洗砂废水处理后的压滤污泥,暂存于洗砂废水沉淀池西侧的80m³污泥暂存池,定期外运综合利用;(4)维修设备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规范设置一个10㎡的(防晒、防渗、防雨淋、防溢失)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
5、其他要求。本项目原料为废钢渣、废钢铁,废钢渣生产线采取破碎、除铁、筛分、洗砂工艺,废钢铁生产线采取分拣、剪切、破碎、压制工艺,不得擅自变更原料性质和生产工艺。
(五)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污染物排放口。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七)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及相关的“实施方案”,你单位应按新标准及“实施方案”执行。
六、你公司在项目竣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行实施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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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