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金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油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0-09-22作者: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067

关于洛阳金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油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洛阳金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泰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金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油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收悉,并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油罐车在储油、卸油过程产生的油气及储油罐呼吸口损耗油气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非甲烷总烃)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油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表1标准要求;加强油库管理,减小非甲烷总烃的散失,库区各管线连接密封点无组织泄露油气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库区周界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企业2.0mg/m³”要求。

2、废水。(1)项目必须采取雨污分流制,设置260m³初期雨水池及200m³事故池,雨水及事故废水经三级隔油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库区绿化或洒水抑尘;(2)职工生活污水经30m³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粪车清掏还田;远期,待伊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的污水管网建成运营后,你单位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伊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3、地下水。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定期对库区内、外地下水观测井进行监测。

4、噪声。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的基础减振、定期维护等隔音措施以及库区内设置限速、禁鸣标志标识,使库区外周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1)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定期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2)油罐切水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规范设置一个5㎡(防晒、防渗、防溢失、防雨淋)的专用危废暂存间,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建立危废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置;(3)储油罐清洗必须委托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清洗完成产生的油渣、固体沙直接交由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登记台账,不得随意向环境中排放

(三)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满足《报告表》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严格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9〕109号)及《报告表》要求的监测频次,对油气回收装置及项目各污染源进行监测。

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单位项目竣工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行实施环境保护验收。

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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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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