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4-01-26作者: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洛政〔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落实省政府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我市建设国家生态宜居城市和名副其实的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的目标,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目的,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使更多市民和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整片区、整街坊统一规划,分清轻重缓急,分步组织实施,确保稳步推进。

    2.政府主导,分类推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以政府主导、商业运作为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工矿企业实施,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担改造成本,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林区、垦区的棚户区改造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3.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坚持改造、保护与整治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历史遗产的保护。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4.完善配套,改善民生。坚持 “地上与地下并重,基础与配套同步”的原则,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同时,要把商业、服务业的发展作为改造的重要内容,做到改造一个棚户区,兴起一片产业,确保群众交通、就业、就医、就学和生活便利。

    5.依法征收,合理安置。棚户区改造应依法组织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居民安置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异地建设尽可能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允许将部分已建成的公租房用作过渡安置房,解决棚户区改造困难群体的过渡期住房问题。

 

二、改造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改造范围

    1.城市棚户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一是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使用年限40年以上的房屋面积超过50%以上;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自然村(村民组)。

    2.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3.林业棚户区。国有林场中破旧平房集中连片、泥草房和危房面积超过50%,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低收入家庭户数较多的居民区。

    4.垦区危旧房。在垦区国有土地上,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使用年限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在基础设施配套和防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认定,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林业棚户区和垦区危旧房的认定,由市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二)工作目标。力争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3年内全面开工、5年内基本完成。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明显改善,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大幅度提升;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

 

三、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住房,可以先按照划拨用地方式办理选址、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竣工且用地单位补缴出让金后,可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二)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要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属国有企业还可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三)税费减免。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严格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收费标准的低限减半收取。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除人工费用外全免。免交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各项费用。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商业开发部分,仍按照其他相关政策执行。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缴纳的与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安置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面积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征迁补偿款及因征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电力、通讯、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供水、供电等非竞争性服务行业应全力支持棚户区项目配套建设,可将本行业所需符合资质的物资供应和施工单位进行公示,在公示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并接受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单位(出资方)的监管,保证公开、公正、快捷地选定有实力、有信誉、有能力的物资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使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建设能够高质量、低成本、短周期地完成。每半年,对参与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非竞争性服务行业单位,在全市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由市委、市政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融资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给予民间资本参与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同等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体,搭建融资平台,参与棚户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并积极争取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鼓励符合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并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五)安置房建设。对大型国有企业在原有居住土地上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可以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直接批复总平面图及单体方案,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的安置用房可参照执行。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立项、规划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及时办理房屋征迁手续,并按照安置房优先建设的原则,允许棚户区安置用房在符合规划、质量、安全、消防等前提下先行进行建设,再限期补办程式性手续。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可以不配建公租房。市场化运作模式下,在安置开发比之内开发的商品房可以配建部分公租房,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收益归产权人。安置开发比之外的收储地块,开发时必须配建不低于10%的公租房,由政府统一管理,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六)产权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用地属于划拨方式供地的,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根据居民意愿可以先办理有限产权房产证,也可在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完全产权房产证。在办理完全产权房产证时,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对单体安置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部分应摊占地面积补交划拨当年基准地价20%的土地出让金,90平方米以上部分应摊占地面积足额补交当年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金后,由市国土和房管部门为住户办理土地证及房屋产权证。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房用地属于划拨方式供地的,在办理完全产权房产证时,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对每户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或每户原宅基地上合法房屋200平方米所对应的安置房面积部分,补交应摊占地面积出让当年基准地价20%的土地出让金,并对每户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房或每户原宅基地上合法房屋200平方米所对应的安置房面积以上部分,足额补交应摊占地面积出让当年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金后,由市国土和房管部门为住户办理土地证及房屋产权证。城中村改造中以出让土地方式给被征迁群众建设安置房的,按市政府规定补偿标准内(人均50平方米或户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进行交易程序,免税为被征迁群众办理完全产权的商品房房产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管理与考核内容,年初签订目标责任书。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审计、人防、城乡规划、文物、公用事业、园林、地税及人民银行洛阳支行、市银监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机构,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建设资金,确保土地供应,依法组织房屋征收,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和融资力度。市、县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立项。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核准、环评、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进度。

   (三)科学编制规划,突出工作重点。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全面掌握现有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总量和区位布局,合理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优先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市核心区城中村的改造,优先改造群众意愿强烈、居住条件恶劣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棚户区资源,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深化棚户区项目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的编制,精心策划,优化项目定位,强化项目包装,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各项规划要统筹考虑住房改善与发展产业问题。

   (四)坚持质量为本,提高建设品质。棚户区改造必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安置房建设要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设计,优化小区配套和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按照绿色建筑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推行质量安全永久责任制度。逐步推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个人终生负责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棚户区改造中质量安全违规企业坚决清理出市场,对监管失察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并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市政府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对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约谈问责。

   (六)强化信息公开,强化宣传引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拟改造棚户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公开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信息,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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