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伊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06-09作者:伊川县农业农村局

伊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农产品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伊川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监督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是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参照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良好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将其列入“红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四条 “红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先进、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激励与政策制约、舆论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符合下列情形,列入“红名单”:

  (一)注册商标被列为市级、省级、国家级著名商标的;

  (二)产品获得农业“三品一标”认证的;

  (三)产品或质量管理体系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彰的;

  (四)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定量分析检测方式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产品质量合格,生产监管规范严格、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违法使用禁用农药或非法添加其他禁用物质的;

  (二)未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同一年度内的农产品质量抽检,连续2次(含)以上或累计3次(含)以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三)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发生较大或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六)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拒绝或不配合农业部门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抽样检测等监管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九)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中,其有机、绿色、无公害、地理标志等认证农产品不合格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发布和应用

  第七条 伊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由伊川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负责对其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按照目录要求和相关规范向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业务范围内的“红黑名单”。

  第八条 “红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资质量抽检、日常监管、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局属各有关单位进行收集,记录相关单位信息,并推荐至县农业农村局。

  (二)信息告知。伊川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养殖企业、畜产品生产企业、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初审。对列入“黑榜”的单位,由负责单位书面事前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的应当采纳

  (三)审定备案。依据认定标准生成的“红黑名单”初步名单,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局领导批准,认定为“红黑名单”;有异议的,由负责单位进行核实。

  (四)信息公布。“红黑名单”的发布遵循“谁认定,谁负责,谁公开”原则。“红黑名单”应于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规范要求由农业农村局将名单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四章 修复和退出

  第九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在“黑榜”公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已整改到位并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上述情形时,局属各负责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五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的单位,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荣誉表彰。

  第十三条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监督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一次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情况。

  (三)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将其列为农业项目扶持。

  (四)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单位、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含被列入“黑名单”当年度)不得推荐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第十四条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单位连续两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伊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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