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指南

日期:2022-03-02作者:县应急管理局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十)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程序

1、县应急局有关业务参照《洛阳市应急局印发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应急202188)文件,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将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用主体名单报送至局调查评估,并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决定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信用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听取其申辩意见;对信用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3、向社会公布的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信息应包括信用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等要素。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应包括隐患等级、 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

4、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出现列入“黑名单”情形的,期限从最新出现情形的时间起重新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信用主体须在列入“黑名单”管理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验收后报送至局调查评估予以移出,并向社会公布。

6、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版权所有: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联系电话 : 0379-68333512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人民中路269号
  • 建议使用1366*768及以上分辨率,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管理: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4103290008
  • ICP备案号:豫ICP备17032252号-1 公安备案号:41032902000181
  • 技术支持:三智信息技术(洛阳)有限公司后台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