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伊应总指办﹝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已经发布,为规范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和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水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印发本通知。
一、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实行行业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备案范围和分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伊川县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本乡镇、街道办实际,编制本乡镇、街道办《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进行备案。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伊川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行业实际,编制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进行备案。
各生产经营单位: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中中央驻伊企业和省管、市管企业的集团公司总部应急预案,报中央、省、市进行备案,并将应急预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其他企业、单位(含中央企业和省管、市管企业所属分、子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将应急预案抄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
三、备案流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行业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1.申请人携带应急预案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到伊川县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由伊川县行政服务大厅在“伊川政务服务网”录入申请材料。
2.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股室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接收应急预案申请材料。
3.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1)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单位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1日内一次告知。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受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材料受理后,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日内完成核对。
5.核对完成后,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日内作出备案决定,逾期不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备案:
(1)准予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出具备案登记表,1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
(2)不予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予备案,1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办结、立卷、归档。
四、申请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3.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五、工作要求
(一)预案编制
应急预案编制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各乡镇(街道)、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已经发布,请按照上级要求2021年4月之前或之后,企业原有未到期的应急预案,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编制,企业可根据新导则的要求酌情进行适当的更新补充,可增加修订页等部分内容,不需要立即修订,可在原预案发布3年内适当提前启动修订工作。不需要重新备案,有关应急预案备案规定,请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号)执行。
(二)预案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三)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7.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四)重新备案
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程序重新修订,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五)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权限,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六)其它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煤矿、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七)法律法规责任
未按要求编制、修订、评审、备案、演练的乡镇(街道办)、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21年3月30日
伊川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