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9月30日
  • 发布日期:2022-09-30
  • 发文字号: 伊政通〔2022〕56号
  • 索引号:C001-0671-2022-0005

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伊政通〔202256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伊川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禁止猎捕以及从事其他一切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地枪、排铳、土铳、弓箭(弩)、地弓、弹弓、电猫、电网、电鱼器、拍笼、粘网、铁夹、钢丝套、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水淹、掏窑、拣蛋、挖洞、机动车追赶、狗撵(犬猎)、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情形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监督举报电话

伊川县林业局:037968333203

伊川县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202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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